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延期或变更手续。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籍员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的外籍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外籍员工在上海市的企业工作,一般不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但可以由双方商定,购买商业保险。有关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都应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用人单位与外籍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用人单位或外籍员工都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外籍员工如果在境内就业没有领取就业证,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非法就业,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法院可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即如果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这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而不予受理时,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民法的有关规定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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